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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不管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只要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均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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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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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上限
,按照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
2
倍
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
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
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
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
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达到
1%
(含)以
上
,
但未达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
的企业,
暂免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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